助孕的过程和准妈妈怀自己的孩子一样,在长达十个月孕期当中,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中包括疾病的风险分娩的风险。甚至有些疾病的并发症即使在生完孩子后也不能能自行消除,比如高血压症、糖尿病等,都会危险到助孕妈妈的身体健康和胎儿健康,但由于助孕方都是选择体质各方面都比较良好的助孕妈妈,所以风险相对来说要少很多。
助孕工作者不会影响到胎儿的基因,那么,小宝宝在体貌上不会与助孕工作者有相似性,也不会获得助孕工作者的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的风险仅来源于供卵的工作者。身体健康,无不良习惯,曾有过生育史的20至35岁的成年女性都可以成为助孕工作者。在医院助孕工作者通常还需通过心理学家的筛选,因为助孕工作者在怀胎十个月后需将骨肉转交给生理学父母,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沉重的心理负担。
所以世界各地对于助孕的问题都有相关的立法,这样尽可能的保障了助孕妈妈的利益。已经对助孕建立立法的国家,都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审查制度。我们国内助孕的法律基本分为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型两种。比如:德国的立法就是完全禁止型,避免了伦理和法律的纷争。限制开放型主要采用契约式和收养式两种法律模式。
契约模式一般都是由助孕中介管理,尊重当事人的助孕协议,委托人即使和助孕出生后的孩子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根据协议也可以成为孩子的父母,助孕的女子就可以取得合理报酬,美国的法律就是这种模式。
各国虽然对助孕的法律各不相同,但是所立的法律法规都可以降低助孕者和委托人的风险,更能保障助孕妈妈的权益,因为即使是非常健康的助孕妈妈也有可能发生疾病和分娩异常,有时甚至能失去健康和生命,所以在接受助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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